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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也可以享受绩效工资待遇(陈甜2017.2.4)
发布时间:2018-07-05   查看次数:2434

退休职工也可以享受绩效工资待遇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甜,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A担保公司

简要案情

原告系烟台市B公司的退休人员,2010年12月,被告烟台市福山区A担保公司因业务需要聘用原告为其工作,后任命原告为副总经理职务。依据被告处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除向原告发放工资外,还应每年向原告支付绩效工资。聘用期间,双方一致如约履行,2015年2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解除聘用关系。但被告一直未如约支付原告2014年的绩效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被无理拒绝。

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聘用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现被告无理违约,应依法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绩效工资10万元。

被告庭审中认为,2014年因被告公司产生不良资金未收回,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管理人员作为责任人不予发放绩效工资,而本案原告身为公司副总,作为责任人之一,不应发放绩效工资,并提交了被告公司与案外第三人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为证。

为支持原告的主张,原告提交了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工资卡交易明细表,且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之前也确实向原告及其他职工发放了绩效工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绩效工资10万元。

经审理之后,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绩效工资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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