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互相返还房屋及房款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慕秀超,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
2014年5月,原告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陈某,陈某称其有一套房屋位于城市郊区想要出售,可优惠出售给李某。考虑到价格比较便宜,李某便同意购买被告陈某房屋,双方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履行了该合同。后因该房系小产权房,双方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款并支付房款利息。
律师意见
小产权房属于不能对外交易的房屋,对外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购买的小产权房不能公开转让、抵押。遇到房屋拆迁情况的,也不能依法得到补偿。李某作为一个非本集体成员的外人,购买小产权房,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原、被告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小产权房,不能买卖,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判决陈某向李某返还购房款以及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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