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的重要性
原告:A工程基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慕秀超,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B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简要案情
2009年,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桩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工程基础桩基,工程造价按每立方米400元计算。原告施工完成桩基,在没有经过双方验收的情况下,被告又雇佣他人进行挖土作业,由于挖土队伍野蛮施工,造成部分桩基断裂。事发时,被告协商原告,由原告进行补桩作业,并承诺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后,由于被告拖延工程款,双方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所欠工程款,并要求被告承担补桩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被告则否认是其雇佣的挖土作业人员造成桩基断裂,并要求原告承担因延期完工造成的损失。
本案最终在法官、双方律师的多次调解之下,达成和解。
律师总结
律师提醒,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对相关事宜应及时形成书面证据,以备主张权利时,有据可依,否则很可能导致主张的权利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相反还有可能赔偿对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