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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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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承兑汇票丢失案例(李梦华)
发布时间:2018-07-05   查看次数:2008

承兑汇票丢失,如何尽快维权?

委托人:烟台某公司

代理人:李梦华,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烟台某公司将其30万余元的承兑汇票丢失,在律师的帮助下,该公司员工迅速致电票据开票行,即济宁市济宁银行进行电话挂失,同时,尽快到该开票行进行书面挂失。三日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济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济宁市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材料如下: ①公示催告申请书 ②法人代表证明书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持票证明文件(自出票人至最后持票人中的有对持有票据、转让票据的证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同时通知济宁银行停止支付。)随后济宁市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因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烟台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次日申请济宁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后,烟台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济宁银行请求付款。

律师提醒: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遗失不但风险大、补救手续复杂繁琐,而且成本相当高,银行挂失费用高达票面金额的0.1%,以及法院公告费等,故各环节必须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及管理,以防银行承兑汇票的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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