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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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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梦华案例5月份
发布时间:2018-07-05   查看次数:3785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肖先生

被告:王先生

被告:张女士

委托代理人:李梦华,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

王先生和张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2014年王先生在未告知张女士的情况下,与肖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先生将此房出售给肖先生。肖先生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此事被张女士知晓,于是阻止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肖先生将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意见

本案中肖先生购买的房屋虽然已经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且王先生之妻张女士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就买卖行为提出异议。所以肖先生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肖先生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判决王先生与肖先生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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